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3民初3752号
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
法定代表人:李云鹏,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丹,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鹏,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告周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2019年3月25日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