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钟昌伟,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莫锦星,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钟昌伟与被执行人莫锦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8)粤1202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莫锦星应向申请执行人钟昌伟偿还借款本金99827元及利息,返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48元。因被执行人莫锦星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昌伟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郭 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康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