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31民终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凤凰县腊尔山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麻求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柏,凤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爱花,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苗族。
上诉人凤凰县腊尔山镇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吴爱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8)湘312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8)湘3123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给上诉人凤凰县腊尔山镇人民政府。(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光福
审判员 余 霞
审判员 曾浩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闵 敏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