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502民初1126号

天水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水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1126号

原告:天水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刘亚牛,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涛,男,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天水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天水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天水长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何子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霞

书记员马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