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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23民初182号

邢占龙与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字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吉林省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占龙;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723民初182号

原告:邢占龙,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组织机构代码:JL2888298。

法定代表人:李春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俊波。 原告邢占龙与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字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占龙、被告景字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俊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邢占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速给付欠款1468.97元,并自2004年1月1日起按月利二分利息到给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处村民。2004年1月1日之前在被告的往来账上有记载,被告欠原告1468.97元(欠交公粮款)。村委会多年来都是按月利二分给债权人支付利息的。几年来,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被告总以无钱为由一拖再拖,至今不予给付,原告无索故诉至法院。 景字村辩称:对邢占龙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都是村里的历史陈欠,也一直没有偿还。对于利息,同意按照银行的存款利率给付利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截止2004年1月1日邢占龙在景字村往来账存款1198.97元,2005年12月30日打官司补助270.00元,现邢占龙在景字村往来账合计存款1468.97元。景字村往来账载明。现邢占龙因索款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基于历史成因,被告景字村将陈欠款等诸多款项与邢占龙应缴纳的各种费用经结算后记载于其内部往来账,并根据时政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分段以不同利率进行单项本金计息。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债法域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款类属存款属性,非同平等主体间达成合意的民间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规制,应当适用《合同法》合同履行方面的规定,此款经邢占龙催告索要无果,景字村应当赔偿此款法定孳息的直接利益损失。关于原告邢占龙主张被告景字村多年来按照月利率二分支付利息,因无证据提交,本院不予支持,但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予以计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景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邢占龙1468.97元,其中本金1198.97元自2004年1月1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给付利息;本金270元自2005年12月30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景字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查 多

审 判 员  刘 悦

人民陪审员  刘丽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