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107民申7号

王兰玲、武薛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5-1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兰玲;武薛明;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申7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兰玲,女,汉族,1990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武薛明,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民丰大道西段405号附25号1层。 再审申请人王兰玲因与被申请人武薛明、第三人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川0107民初7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9年3月19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听证传票,并定于2019年3月27日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王兰玲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朱熔成

审判员  周熙媛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秀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