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申7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兰玲,女,汉族,1990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武薛明,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民丰大道西段405号附25号1层。 再审申请人王兰玲因与被申请人武薛明、第三人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川0107民初7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9年3月19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听证传票,并定于2019年3月27日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王兰玲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 朱熔成
审判员 周熙媛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秀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