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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8民初688号

清苑县建业物业有限公司与秦双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清苑县建业物业有限公司;秦双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8民初688号

原告:清苑县建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发展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576768477K。

法定代表人:马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珍,该公司员工。

被告:秦双龙,男,汉族,1992年5月22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 原告清苑县建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双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清苑县建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清苑县建业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员  沈丽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