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8民初688号
原告:清苑县建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发展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576768477K。
法定代表人:马冀,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珍,该公司员工。
被告:秦双龙,男,汉族,1992年5月22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 原告清苑县建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双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清苑县建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清苑县建业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员 沈丽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