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104执2067号之二十一
申请执行人:张凤彩,女,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申请执行人:张世伟,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蔡甸区,
申请执行人:张世树,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申请执行人:张世雄,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鄂钢炉料厂,
申请执行人:黄庭庭,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申请执行人:黄建,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武汉市硚口区,
申请执行人:雷鸣,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黄小培,男,195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
被执行人:黄家和,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黄家福,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黄家新,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黄家培,男,194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小培、黄家和、黄家福、黄家新、黄家培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小培的银行存款4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熊向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