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09执异21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严某某,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河北某某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某提出追加河北某某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严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2018年3月5日,异议人以本案已和解结案为由,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的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某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卿
审判员 马占力
审判员 文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明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