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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3执275号

岳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岳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83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岳某,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某与被执行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岳桂有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983执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旗

代理

审判员  龚爱亭

代理

审判员  孟庆亮××××年××月××日

书 记 员  刘安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