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83执275号
申请执行人:岳某,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某与被执行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岳桂有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983执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旗
代理
审判员 龚爱亭
代理
审判员 孟庆亮××××年××月××日
书 记 员 刘安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