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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83民初658号

苟业友与江苏奋发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21-09-1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苟业友;江苏奋发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283民初658号

原告:苟业友,男,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波,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奋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元竹镇工业集聚区园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忠杰。 原告苟业友与被告江苏奋发机械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苟业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奋发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苟业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55988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被告请原告带几个工人到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了月工资报酬,2018年3月1日原告带领工人到被告处工作,截止2018年9月被告共欠原告工资55988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25日签订的熔炼承包协议,证明被告将熔炼劳务承包给被告。 2、被告法定代表人林忠杰出具给原告的工资欠条两张,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55988元。 被告江苏奋发机械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 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原告举证及当庭陈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江苏奋发机械有限公司差欠原告苟业友55988元,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忠杰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奋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苟业友559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江苏奋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