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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182执2号

何爱萍与袁帮龙、陆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爱萍;袁帮龙;陆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82执2号

申请执行人:何爱萍,女,1970年1月2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袁帮龙,男,1958年1月14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陆伟,男,1971年9月21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爱萍与被执行人袁帮龙、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苏1182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等。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3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1182执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春洪

审判员  张卫国

审判员  王祥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