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82执2号
申请执行人:何爱萍,女,1970年1月2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袁帮龙,男,1958年1月14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陆伟,男,1971年9月21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爱萍与被执行人袁帮龙、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苏1182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等。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3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苏1182执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春洪
审判员 张卫国
审判员 王祥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