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502民初2432号
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抱石大道**大楼**。
法定代表人:赵俊,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涛勇,男,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涛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因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淑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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