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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民初2432号

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涛勇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李涛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502民初2432号

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抱石大道**大楼**。

法定代表人:赵俊,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涛勇,男,1984年1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涛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因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淑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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