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302执68号申请执行人李莹,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申请执行人戈庆行,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被执行人刘喜才,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被执行人李亚红,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申请执行人李莹、戈庆行与被执行人刘喜才、李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吉0302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合计12999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喜才、李亚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喜才、李亚红的银行账户、车辆注册情况,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经查,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现不够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法院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将执行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支大勇执行员 赵喜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