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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02执68号

李莹、戈庆行与刘喜才、李亚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莹;戈庆行;刘喜才;李亚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302执68号申请执行人李莹,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申请执行人戈庆行,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被执行人刘喜才,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被执行人李亚红,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申请执行人李莹、戈庆行与被执行人刘喜才、李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吉0302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合计12999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喜才、李亚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喜才、李亚红的银行账户、车辆注册情况,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经查,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现不够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法院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将执行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支大勇执行员  赵喜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