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049号
原告:东莞市东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693226X5。
法定代表人:萧国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京,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福彪,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向阳礼仪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岗贝罗沙路**之五,注册号:441900601247587。经营者:吕惠。
被告:东莞市向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岗贝罗沙路的楼宇**之二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04295987L。
法定代表人:吕响阳。
被告:吕惠,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东莞市东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东城向阳礼仪用品店、东莞市向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吕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东莞市东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东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为890.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东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艳霞
人民陪审员 尹镜明
人民陪审员 毛俊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妍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