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11民初2002号
原告:张朝刚,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215716
法定代表人:唐少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刚诉被告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朝刚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朝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刚撤回对被告合肥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张朝刚负担。
审判员 张 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璟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