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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民终761号

范立明、张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8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立明;张玲;邢台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民终7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立明,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吉林省集安市黎明街锦江委**,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玲,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邢台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明,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与张玲系夫妻关系。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新华南路东侧、七里河北岸路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石文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滑志宾,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人:刘倩婷,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立明、张玲因与被上诉人邢台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3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立明、张玲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范立明、张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范立明、张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上诉人范立明、张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永胜

审判员  毕建军

审判员  史勤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姿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