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43号
原告:平某,经营场所:平凉市崆峒区柳湖路西段疾控中心斜对面。经营者:董晔,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平凉市崆峒区居民,现住该区广成花园B区20号楼4单元1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现年28岁。
原告平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平某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某承担。
审 判 员 马明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春生
书 记 员 朱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