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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2369号之二

颜海斌、河南巨力钢丝绳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颜海斌;河南巨力钢丝绳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2369号之二

申请人:颜海斌,男,汉族,住济源市天坛区。

被执行人:河南巨力钢丝绳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源大道与西二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07422595-8。

法定代表人:杨汉周。关于仲裁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巨力钢丝绳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24×××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74.78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巨力钢丝绳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4×××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74.7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凌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