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2369号之二
申请人:颜海斌,男,汉族,住济源市天坛区。
被执行人:河南巨力钢丝绳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源大道与西二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07422595-8。
法定代表人:杨汉周。关于仲裁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巨力钢丝绳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24×××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74.78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巨力钢丝绳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4×××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74.7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凌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