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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刑更261号

姚忠彦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姚忠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刑更261号 罪犯姚忠彦,男,生于1977年02月07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1994年0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六个月;1996年0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十年;2004年0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09月25日刑满释放。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五监区服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0)江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忠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本院分别于2013年08月、2015年05月、2016年09月裁定对其减刑共计三年二个月(刑满日期:2019年10月1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9年0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8年10月考核累计获得表扬5个。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一百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姚忠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忠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9年0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剑苹

审 判 员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一九月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牛仙

书记员张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