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刑更261号 罪犯姚忠彦,男,生于1977年02月07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1994年0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六个月;1996年0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十年;2004年0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09月25日刑满释放。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五监区服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0)江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忠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本院分别于2013年08月、2015年05月、2016年09月裁定对其减刑共计三年二个月(刑满日期:2019年10月1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9年0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8年10月考核累计获得表扬5个。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一百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姚忠彦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忠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9年0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剑苹
审 判 员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一九月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牛仙
书记员张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