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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1执325号

张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81执325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194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赵某某向张某某当庭支付1万元,余款13427元及利息1000元,共计14427元赵某某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481执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若逾期,张某某可于履行期限届满后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尹红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东彬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