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81执325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194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赵某某向张某某当庭支付1万元,余款13427元及利息1000元,共计14427元赵某某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481执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若逾期,张某某可于履行期限届满后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尹红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东彬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