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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30执270号

王跃强与任院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跃强;任院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30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王跃强,男,196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X县X镇X村**,农民。

被执行人:任院生,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X县X镇X村,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跃强与被执行人任院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晋0830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28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620元、申请执行费99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18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任院生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认可本院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青申 执行员  刘汉平 执行员  王江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