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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2民初249号

冯超与黄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超;黄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2民初249号

原告:冯超,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清苑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超、刘爱强,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云,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竞秀区。 原告冯超与被告黄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冯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自2017年10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超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冯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