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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藏0233执保1号

次仁卓玛与李辉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亚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21-08-30
所属地区
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次仁卓玛;李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亚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藏0233执保1号申请保全人:次仁卓玛,女,藏族,1989年2月15日生,西藏亚东县人,现住××县。被保全人:李辉辉,男,汉族,1989年11月8日生,陕西延安市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次仁卓玛被保全人李辉辉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次仁卓玛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保全人李辉辉银行账户存款27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次仁卓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李辉辉银行账户里的存款2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塔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次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