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2820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