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302民初2820号

刘某某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2820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