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2执41号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某某: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0E02127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许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仲裁裁决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某某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借款本金1460.65元、逾期利息394.45元、仲裁费19.9元及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1925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许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员 徐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