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刑更466号罪犯庄振明,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新惠派出所管内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吉刑一终字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振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3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2015年7月3日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中刑执字第1440号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12月23日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刑更3303号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10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宁江监狱以罪犯庄振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刑9个月,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减刑间隔期内获表扬4次,剩余考核积分496.5分,本考核期内缴纳5000元,监狱内月消费782余元,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庄振明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最后一次减刑,监狱内消费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庄振明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长波
审判员 任凤丽
审判员 刘慧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