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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3517号

四川宇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21-05-1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宇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3517号

原告:四川宇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2栋6层6号。 法定代表人余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俊清,四川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强燕,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涛,男,汉族,1990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宇登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告知后,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