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29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王琦,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国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琦与被执行人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829民初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琦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国华归还借款本金18700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270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的执行措施如下:1、向被执行人王国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国华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除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外,未发现其名下有财产登记信息。3、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国华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上述调查的结果,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87000元及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红江
审判员 关晓梅
审判员 姜学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毛银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