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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03民初43号

原告夏春雷与被告钟晖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春雷;钟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303民初43号

原告:夏春雷,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钟晖,男,1975你那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原告夏春雷与被告钟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要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俊

人民陪审员 钟 俊

人民陪审员 万 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曾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