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303民初43号
原告:夏春雷,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钟晖,男,1975你那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原告夏春雷与被告钟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要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俊
人民陪审员 钟 俊
人民陪审员 万 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曾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