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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1执恢79号之五

丁欣鹏、刘春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欣鹏;刘春英;孟召庭;蒋桂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1执恢7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丁欣鹏,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刘春英,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孟召庭(曾用名孟昭亭),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蒋桂清,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申请执行人丁欣鹏与被执行人刘春英、孟召庭、蒋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345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春英、蒋桂清、孟召庭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鹿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玉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