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1执恢7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丁欣鹏,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刘春英,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孟召庭(曾用名孟昭亭),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蒋桂清,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申请执行人丁欣鹏与被执行人刘春英、孟召庭、蒋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345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春英、蒋桂清、孟召庭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鹿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玉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