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刑更373号罪犯王菊久,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吉林省农安县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农刑初字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菊久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奸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退赔7100元,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2015年8月18日入监服刑改造,2017年12月26日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刑更233号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宁江监狱以罪犯王菊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刑6个月,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减刑间隔期内获表扬3次,已执行财产刑3000元,本考期内又缴纳5000元,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王菊久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最后一次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菊久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长波
审判员 任凤丽
审判员 刘慧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