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102执保512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与被申请人孙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孙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执保512号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

主要

负责人:罗柏林。

被

申请人:孙芳。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与被申请人孙芳xxx纠纷一案,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芳的银行存款xxxxx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芳的银行存款xxxxxx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案申请费xxx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谢 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慧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