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402执106号 签 发 拟稿:余荣斌 共印:4份 核稿: 核对:
申请执行人:赵筱鸿,女。
被执行人:黄少平,男。
被执行人:刘珀娟,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筱鸿与被执行人黄少平、刘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少平、刘伯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少平、刘珀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少平、刘珀娟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少骏
审判员 余荣斌
审判员 吴鹤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禹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赣0402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赵筱鸿,女。
被执行人:黄少平,男。
被执行人:刘珀娟,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筱鸿与被执行人黄少平、刘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少平、刘伯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少平、刘珀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中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少平、刘珀娟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骆少骏
审判员余荣斌
审判员吴鹤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