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1281行初6号
原告:王世明,男,194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赤壁市,
委托代理人:熊乾坤,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壁市赤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壁市赤壁镇金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281011057248R。
法定代表人:张本强,赤壁镇镇长。出庭
负责人:梁前明,赤壁镇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刘孝风,湖北金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道信,男,1964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址赤壁市,
第三人:邵海棠(户口),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明诉被告赤壁市赤壁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黄道信、邵海棠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因被告赤壁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回复对原告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经本院释明,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世明负担。
审 判 长 万子琼
人民陪审员 杨俊义
人民陪审员 徐 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