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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03民特13号

(2019)民特13号申请人宝鸡高新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与张秋利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宝鸡高新人民医院有限公司;张秋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03民特13号 申请人宝鸡高新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92TP1K。 法定代表人孙彬,任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平,系该院医务部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晓红,系该院医教部干事。 申请人张秋利,女,汉族,生于1955年11月12日,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伟峰,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5日,住址同上,系张秋利之子。 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宝鸡高新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与张秋利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现已审查完毕。 上述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9年3月25日经宝鸡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同意经宝鸡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化解纠纷。 二、宝鸡高新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张秋利各项费用共计5.9万元整,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三、双方自愿放弃基于该医疗纠纷的一切诉讼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宝鸡高新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与张秋利于2019年3月25日经宝鸡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郭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