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03执1515-3号
申请执行人:卫国,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袁军,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关于卫国诉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8)豫0403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袁军应履行标的32266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卫国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袁军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袁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措施。2、对袁军户籍所在地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袁军。3、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袁军送达限制高消费令。4、经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机关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袁军的银行账户上有存款14327.37元,有冻结信息,已经轮候冻结。除此之外,账户上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奥迪车,已经查封,但是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5、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未查询到袁军名下有房产信息。郑州住房公积金反馈未查询到袁军名下有公积金信息。2019年3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卫国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卫国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袁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卫国该案件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袁军应履行的借款322664元,案件受理费另行计算。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送达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袁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卫国并听取了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聚海
代理
审判员 刘 渊
代理
审判员 刘 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