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刑更294号罪犯连显有,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松刑初字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连显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18974.46元。2012年7月17日交付执行。2014年11月11日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中刑执字第2462号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2月4日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刑更112号裁定减刑十个月。现刑期至2020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宁江监狱以罪犯连显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本考核期内获表扬6次,已执行财产性判项12万元,狱内月均消费667.25元。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罪犯连显有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连显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长波
审判员 任凤丽
审判员 刘慧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