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26民初370号
原告:王壮,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刘华成,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延边亿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具春月,经理。
被告: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世超,董事长。 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王壮与被告延边亿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壮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壮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壮负担。
审判员 金永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新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