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民初1475号
原告:怀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小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柏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刘观林。 原告怀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怀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怀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鲍华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储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