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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82执保58号

临湘市金江塑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国星钙镁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田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湘市金江塑业有限公司;湖北国星钙镁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田国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682执保58号 申请人临湘市金江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长安镇五里王家组。

法定代表人:赵小艳,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国星钙镁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赵李桥镇邱家湾。

法定代表人:田国华,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田国华,男,汉族,1954年5月29日出生,湖北省赤壁市人,住湖北省赤壁市。 申请人临湘市金江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国星钙镁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田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国星钙镁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周学容位于临湘市某处的房屋(临房权五里字第××号)提供担保。本案已保全完毕。因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