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执13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府又居委会新桂路明日广场一座703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7972906X6.
负责人:刘浩。
被执行人:夏选锋,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关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夏选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9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夏选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支付车辆租金6740元;
二、被告夏选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滞纳金)337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夏选锋负担6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其在支付上述标的款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 因夏选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邮寄通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夏选锋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7604.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6执132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夏选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明 执行员 朱贵明 执行员 张成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龚俊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