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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11执306号

李小强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11执306号

被执行人:李小强,男,汉族。关于李小强罚金一案,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11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因李小强刚服刑完毕出狱,暂无生活来源,尚不具备财产刑的执行条件,同时本着有利于李小强自食其力的原则,特撤销对李小强罚金(财产刑)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赣0111执306号关于李小强财产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军

审判员 陈 中

审判员 刘小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