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11执306号
被执行人:李小强,男,汉族。关于李小强罚金一案,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11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因李小强刚服刑完毕出狱,暂无生活来源,尚不具备财产刑的执行条件,同时本着有利于李小强自食其力的原则,特撤销对李小强罚金(财产刑)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赣0111执306号关于李小强财产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军
审判员 陈 中
审判员 刘小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