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执恢105号
申请执行人:姜亦革,男性,汉族,农民,1966年5月10日出生,住扶余.
被执行人:王福江,男性,汉族,个体,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扶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亦革与被执行人王福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781执恢1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腾保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