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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323民初457号

林淑华、裴思佳、裴敬雪、裴晓羽与殷井凤、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淑华;裴敬雪;裴晓羽;裴思佳;殷井凤;马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23民初457号

原告:林淑华,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裴敬雪,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裴晓羽,女,1990年5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以上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思佳,男,1992年4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特别授权。

原告:裴思佳,男,1992年4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殷井凤,女,出年日期不详,民族不详,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马明,男,出年日期不详,民族不详,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林淑华、裴思佳、裴敬雪、裴晓羽诉被告殷井凤、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淑华、裴思佳、裴敬雪、裴晓羽撤回对被告殷井凤、马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由原告林淑华、裴思佳、裴敬雪、裴晓羽承担。

审判员  张宝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