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23民初457号
原告:林淑华,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裴敬雪,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裴晓羽,女,1990年5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以上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思佳,男,1992年4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特别授权。
原告:裴思佳,男,1992年4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殷井凤,女,出年日期不详,民族不详,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马明,男,出年日期不详,民族不详,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林淑华、裴思佳、裴敬雪、裴晓羽诉被告殷井凤、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淑华、裴思佳、裴敬雪、裴晓羽撤回对被告殷井凤、马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由原告林淑华、裴思佳、裴敬雪、裴晓羽承担。
审判员 张宝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