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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2执41号之三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722执4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

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德军,男,1970年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光纯

审判员  刘善福

审判员  时社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