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722执4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907466-2。
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德军,男,1970年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光纯
审判员 刘善福
审判员 时社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