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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291执保25号

长春振宇机电成套厂与吉林市驰德利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振宇机电成套厂;吉林市驰德利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291执保25号

申请人:长春振宇机电成套厂,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延波。

被

申请人:吉林市驰德利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祁清涛。申请人长春振宇机电成套厂与被申请人吉林市驰德利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振宇机电成套厂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吉林市驰德利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号为XXXX内的存款35000元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驰德利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号为XXXX内存款3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锐

审判员尹立成

人民陪审员 付   永   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陈   轩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