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4249号
申请执行人:汤霞萍,女,195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锦,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昱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细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汤霞萍与被执行人上海嘉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昱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8)沪0105民初142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XXXXXXX.56元等。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到庭表示,现公司经营困难无力一次性履行义务,需与申请人协商解决。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投资的公司股权。并对上海昱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的措施。现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自2019年4月起每月分期履行义务,至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止。如有一期未履行,申请人有权就尚余的本金及违约金向本院恢复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以上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了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不需要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履行义务,且双方再次协商不成,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沪0105执4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吴沁泉
审判员 喻 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 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