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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3民初481号

余祥聪与赖锋勇、余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21-06-10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锋勇;余祥聪;余兰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481号

原告:余祥聪,男,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730,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赖锋勇,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717,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广东省信宜市××××××××××××。联系电话:183×××××226

被告:余兰芳,女,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728,住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余祥聪与被告赖锋勇、余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余祥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赖锋勇、余兰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祥聪自愿撤回对被告赖锋勇、余兰芳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祥聪撤回对被告赖锋勇、余兰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余祥聪已预交),由原告余祥聪负担。

审判员  蔡标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甘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