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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92民初1427号之一

牛某1、牛某2、牛某3、牛某4与牛某5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公开日期
2019-03-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牛某1;牛某2;牛某3;牛某4;牛某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92民初1427号 (2018)吉0192民初1427号之一 原告牛某1,男,1965年9月2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牛某2,男,1961年2月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牛某3,男,1964年2月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牛某4,男,1958年1月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理人牛某3,男,1964年2月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以上四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广辉,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5,男,1952年6月2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审理原告牛某1、牛某2、牛某3、牛某4诉被告牛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牛某1、牛某2、牛某3、牛某4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某5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1、牛某2、牛某3、牛某4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1、牛某2、牛某3、牛某4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牛某1、牛某2、牛某3、牛某4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尚明明 关注公众号“”